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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经五届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市教委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批准,现于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以法治教、以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中心小学,学制六年,学校下辖沈市小学、新联小学、上仙小学三所村校,附设中心幼儿园,幼儿园设三年制学前班。学校通过辅导组对所辖村校实施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团结、文明、勤奋、开拓”为校风;以“爱生、求实、科学、创新”为教风;以“立志、好学、认真、实践”为学风。
第四条 校歌为《我们是珍门中心小学的小主人》,学校建校时间为1920年7月。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以棋类活动为特色、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办学声誉和办学档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由常熟市教育委员会和梅李镇政府共管,按上级分级管理精神确定主管侧重点。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根据学校规模按省编制文件规定,分别设立中层处室正副职主任。根据学校规模按省编制文件规定配置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职员、保育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各岗位人员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后任用。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总务主任、幼儿园主任等中层干部由校长听取各方面推荐意见后提交行政和支部班子讨论征求意见确认任命,免职按相应程序进行。
第八条 根据乡镇小学管理特点,设立小学辅导组,校长担任辅导组长,辅导委员分别由副校长、部分中层干部、村级小学校长担任,共五至七名。村级小学校长由辅导组长提出建议名单,经地方政府考察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用合同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一切管理制度均以依法治校为原则。
第十条 校长有下列职权:
㈠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㈡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和村级小学校长;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调配和聘用。
㈢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按上级规定操作运行,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重大基建项目必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一般建设项目按实际需要与可能由校长科学决策列项与实施,在建设项目中,按规定实行招标制和政府采购制。
㈣ 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权。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可自行规定学校及全辅导组发展的近、中、远期规划目标及年度实施[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