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㈠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㈡ 校长工作向市教育委员会和镇政府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㈢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使“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环境课程”三大课程协调发展。校长确保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按规定量担课、听课,掌握第一手资料,取得领导工作的主动权。按职责抓好辅导组普教、幼教、特教事业和各项管理工作。
㈣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学校政务、财务实行校务公开制。
㈤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优化师资结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㈥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确保教育手段设施现代化。
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㈧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㈨ 抓好全辅导组事业计划,抓好下属各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分层次不断提高各校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㈠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㈡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支持和确保校长依法行政。
㈢ 协同行政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建好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党建工作,使党员队伍保质保量不断发展。
㈣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辅导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㈠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
㈡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向上级人事部门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㈢ 审议学校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对涉及面或影响面较大的事项可通过教代会向代表征集书面提案或合理化建议逐一解决,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可委托工会具体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建立由行政、工会、妇委等教师代表组成的群众性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坚持行风建设,树立师表形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实行校长接待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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