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以确保安全与规范。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 《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领导安排,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恳工作。
第四十三条 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四十四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及与其他成员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㈠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人员的聘任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它的工作时,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报市教委审批按拒聘人员处理。
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进行全员聘任,校长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分管校长或部门负责人与教职工签订岗位合同。
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上级规定逐步推进改革,在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改革中,一般按实际教育教学水平在上级下达职岗数内择优聘任职务。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任何有损师表形象的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订《珍门中心小学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施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中实绩大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据 《教师法》第七章结合《珍门中心小学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心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珍门中心小学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辩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