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五十二条 对素质发展优良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集体荣誉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形式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㈠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㈡ 接受平等教育。幼儿、学生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权利,特殊青少年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全体学生均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有对学校不良教育申诉和反映的权利。
㈢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在教师的组织下,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或按各室规定有秩序地课外使用有关资料和设施。
㈣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㈤ 担任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㈥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珍门中心小学学生一日常规》及其它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㈡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㈢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从小树立远大的理想。
㈣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学会自己管理自己。
㈤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常熟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前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章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适合珍门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及本辅导组下属村小实施。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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