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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条例(修订稿)
为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教师忠诚教育事业,有所作为,有所创新,促进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是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在学科教学实践中将产生领头和示范作用。培养和树立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高质量地执行“教师五认真”要求,踏踏实实地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教学上敢于改革和创新,课堂教学效果显著,教学成绩突出,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 3.善于总结经验撰写教改论文,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在市级以上交流或发表较高价值的教学论文; 4.已命名为市学科教学能手,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本市范围本学科内有较高知名度。 第三条 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义务和职责。 1.在本校和全市学科教学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每学年面向全市举行一次示范课,并赴他校进行一次借班示范及讲学,或组织好一次有特色的素质教育展示活动; 2.主持一个市级以上立项的课题研究,每年有两篇以上本专业教学论文在苏州市级以上杂志发表或交流; 3.认真教书育人,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并在本市及以上部门命题的检测、评估中处同类学校上游水平; 4.主动承担培养1-2名青年教师成为市级骨干教师的任务(教学能手或教坛新秀); 5.每年至少研读一本理论专著及一种教育教学期刊,并认真做好有质量的教学笔记; 6.能指导一个研究性学习小组(或兴趣小组)或上好一门选修课。能较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达中级,外语达二级。 第四条 命名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程序。 1.推荐: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由学校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市教委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熟市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推荐、评审表》; 2.考察:由市教委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核; 3.审核:由考核小组根据考察的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4.命名: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由市教委发文命名,颁发证书,并通报全市学校。有关业务科室向全市广大教师介绍、推广他们的教学教育经验。 第五条 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所在学校应为该教师订阅至少1份教育教学杂志(书报费200元/年),安排好每年两次公开教学活动(包括外出示范教学),优先考虑上述对象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并全力支持该教师参加各级教学竞技活动,保证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并关心其家属、子女。 第六条 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届满自行终止,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命名。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2.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不再担任该学科的教学工作; 3.放松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对教学研究与改革缺乏热情,不能继续履行规定职责和义务。 撤销命名由有关业务科室会同学校提出,经市教委审核批准,发文公布。 第七条 有关业务科室和学校要爱护、关心已经命名的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和全市学科教学教改中的带头、示范作用,还要注意在青年教师中发现、培养新人,使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队伍不断壮大,使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上一个新水平。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常熟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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