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珍小易网 >> 文章中心 >> 时事要闻 >> 正文 |
|
|||||
| 税务总局明确年底个税扣除衔接问题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5 ![]() |
|||||
|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资在明年初才实际发到员工手里,按照1600元的新费用扣除标准,个人就可以相对少缴一些个人所得税。同样,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举例说明 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二、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新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未达到16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次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个税起征点之间的差额后,余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1400)=4800元,适用税率为5%,应纳税额为4800×5%=240元。 |
|||||
| 责任编辑:weiwei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常熟市珍门中心小学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常熟市梅李镇珍碧路 邮编:215514 [苏ICP备05030173号] |
![]() |